【引言】离婚时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因种种原因没有过户。恰之后另一方因债务问题被执行,这种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下列案例给您提示!
【案情】王男与李女于2018年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后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房屋归李女一人所有,婚生子王一男归王男抚养。但因房屋一直在李女名下,该房屋未重新办理过户。2019年,王男因交通事故与张女发生纠纷,2021年1月,经法院判决,王男应赔偿张女人民币45万元。执行过程中,张女发现李女名下的房屋登记时间在王男与李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房屋归李女一人所有,但婚生子王一男却由五男抚养,该协议不公平,因此要求执行李女名下的房屋。
王男与李女辩称,涉案房屋属于李女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执行标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串通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与王男没有关系,且在王男与张女有效判决之前,王男与李女之间已办理离婚且已离婚协议已生效。张女没有证据证明该离婚协议存在王男与李女串通的情形。所以法院因此依法驳回张女的要求。
【北京马颖秋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及民法典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自双方离婚登记之日已生效,离婚协议约定的不动产权属以离婚协议约定为准。
本案中,王男与李女办理离婚后,离婚协议就已生效,协议中约定的房屋归属也已发生变更。所以,涉案房屋自离婚登记日起其所有权属于李女所有。
张女所主张的涉案房屋离婚协议权利义务极不平等,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相符。在离婚协议生效时,王男与张女之间还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不存在为逃避债务进行恶意串通的事项。
所以,离婚后已处分的财产,即使未办理过户,也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前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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