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礼记·婚义》曰:“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自古以来,幸福美满的婚姻都是人们孜孜以求的,而且幸福美满的婚姻也是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先决条件。但受到所谓“安居才能乐业”、“有房才能有家”的观念及高房价的影响,房子无疑已经成为普通百姓家庭财产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男方父母在婚前资助全款或首付款购买房子,婚后女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在婚姻出现变故的时候,这样的房子要如何进行分割呢?
基本案情
陈某某(男方)和张某某(女方)于2018年6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发生争执,影响夫妻感情。故起诉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有房屋。审理中,张某某提出,系争房屋即宝山区淞南五村某房屋虽系陈某某婚前购买,但婚后加上了张某某的名字,系夫妻共同财产,现要求予以分割;陈某某提出,系争房屋是婚前父母资助出资全资购买的,婚后应女方要求加上了张某某名字,女方实际未出资,该房产应认定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当时物权法(民法典第209条)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涉案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即使张某某未出资、婚后陈某某应张某某要求在房产登记上添加其姓名,也应视为是陈某某对张某某的自愿赠与行为。此情形下,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从有利于居住、使用的角度出发,法院判决离婚后涉案房屋归陈某某所有,由陈某某给付张某某相应份额的房屋折价款。
释法明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系争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结婚前,当事人父母未明确赠与夫妻双方的除外,其通过继承、接受赠与及其他合法方式等取得的财产均应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将婚前个人的房屋,在婚后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意见及应对措施
婚姻的本质是契约;这听起来虽然有些残酷,但事实如此;只是婚姻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契约,它是经过国家确认的、具有身份性质的契约。这样的契约不仅约束身份关系,也约束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派生于夫妻身份关系的法律关系。
1.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及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国内、外都在倡导对夫妻的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进行约定,我国《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以、部分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且在法律适用上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夫妻在平等协商、达成合意的基础上签订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对婚前及婚后财产归属、分割达成约定,减少争议。夫妻财产协议的签订不仅能够明确约定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也能够让双方保持独立、自由、平等的人格,以促进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良好运行。
2.婚前男方父母出资全资购买房产,婚后女方在房产登记上添加姓名的,离婚时法院不宜一刀切,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应当充分考虑房屋购买出资的情况以及双方存续婚姻时间长短等因素,在房产分割时对男方进行适当倾斜,对女方进行恰当的补偿。
3、建议父母在子女婚前购房时,出资全资购买或者支付首付款贷款购买的,可以在房产登记上加上父母的名字,既可以帮助子女购房、偿还贷款,也尽可能保障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加名后的权益保障,也防止子女事后隐瞒父母擅自处分房产。
4、建议父母出资帮助子女购房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行为的性质;或者签订借款协议,并以该房产作为抵押。双方离婚时,首先应当对父母出资部分先予以扣除再进行分割。
5、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后购买房屋帮助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情形,建议父母与子女签订赠与协议,明确仅赠与子女一方、不涉及另一方;或者与子女及其配偶签订借款协议。若事后双方离婚,对房屋进行房产分割时,应首先考虑把父母出资部分予以先行扣除后,再进行分割。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本文由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任万东律师、李征(实习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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